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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市出台《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对于“上班一族”家长来说

最头疼的应该就是孩子上学后的

接送和吃饭问题了

为此

各种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


市政府高度重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专门研究制定加强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我市校外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2017年9月7日,《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在十三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5号)正式印发实施。今后,我市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托管机构的服务将会更加到位。

▼▼


9月29日下午,市政府陈宣群副市长召集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教育的领导以及教育局局长、民政局(社会工作局)局长,召开了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夯实各县(市、区)管理托管机构的责任。



会议对《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强调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教育、民政、住建、公安、消防、卫生、规划、食品药品监管、发改、法制等成员单位的具体监管职责,同时对近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修订出台加强本辖区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整改和清查整顿行动。


亮点:谁能开办?鼓励社会力量开设上规模托管机构


《办法》规定

该办法所称托管机构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

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

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

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

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

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场所要求

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办法》不仅对托管场所

有具体细致的规定要求

比如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等。



还对工作人员有具体要求

比如规模在30人以下的,

需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要求体检上岗,

按相应工作岗位要求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每年复检一次等


谁来管理?

各职能部门分工齐抓共管


《办法》规定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齐抓共管

其中:

 教育部门 

是托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 

是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规划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其他职能部门

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还指出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加强日常巡查,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

《办法》对审批和登记

也做了细致的要求

而且

托管机构需要每年1到6月份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对年检不合格的

相关部门可责令整改



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第四条 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是托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是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规划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加强日常巡查,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  托管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三)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四)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五)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安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三)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和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一)消防设计要求。


1.托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其消防设计应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


2.托管机构取得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许可证照的,其教学部分的消防设计应当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人员密集场所、教学楼的要求执行。


(二)场所设置要求。


1.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场所周边150米内应有1个市政消防栓。


2.每层应当设置2个以上疏散楼梯,首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与内走道相连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托管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当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完全分隔,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实施防火分隔与食品卫生“明厨亮灶”要求有冲突的,可通过视频监控的方式展示后厨的食品安全状况。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当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通道,通道单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5米,通道双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9米。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要求。


1.托管机构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照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机构,每层应设置不少于1个消防软管卷盘。按照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个房间、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床位49张以下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床位50张以上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当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六)消防管理要求。


1.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实行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


(三)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不得小于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品必须分别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四)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相关许可证。


(五)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第十四条  传染病防控要求:


(一)托管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离机构进行诊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三)托管机构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发现聚集性疫情马上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指导托管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加强信息沟通。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相关托管机构一旦发现学生中出现聚集性传染病疫情,要立即互相通报相关疫情信息。


第十五条  行业服务要求:


(一)托管机构必须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开办、持证经营。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


(二)托管机构要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往返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四)工作人员数量与受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当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午休时每个睡室始终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跟班看管,其他活动时间也要有专门工作人员现场看管。


(五)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食品药品、卫生和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防止事态扩大。


(六)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七)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八)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鼓励托管机构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十)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一周书面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教育、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十一)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审批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过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到县(市、区)教育部门递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筹设表》,由教育部门组织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到申请设立的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参与现场实地检查各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出具同意筹办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三)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消防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托管机构,由消防部门进行检查后出具书面检查结果。


非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应当以所在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手续。


(四)申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向县(市、区)教育部门申请开办托管机构,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检查,并根据托管机构开办条件和实地检查情况,核发同意开办通知书。


(六)凭同意开办通知书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七)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托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告,然后亮证经营。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教育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每年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1—6月份为年度检查时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知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托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教育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工作报告和实地检查,教育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具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托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整改意见书,由教育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托管机构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整改期结束后,托管机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教育部门的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托管机构,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教育、民政、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在审批、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向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开办托管机构,不得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否则,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或出台加强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肇府办〔2014〕21号)同时废止。


如果要开办

校外托管机构

怎么办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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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办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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